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宁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江宁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鼓励企业走上市挂牌、资本经营的发展道路,加快推进经济转型提升,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大力培植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一)妥善解决后备企业产权规范问题。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办理项目立项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企业采取有关补救和整改措施,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给予办理(有安全隐患的除外);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或涉及规划、环保、国土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可报区政府专题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房产局、区城建局、区生态环境局)
(二)落实企业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
(三)减轻企业改制上市成本负担。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因上市而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的,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区、相关街道(园区)分级承担。(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相关街道〈园区〉)
(四)保障企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发展需要,上市过程中,对企业自有划拨土地可采用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上市成功后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按实结算。因上市募集投资项目的需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分局)
二、全力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
(五)给予上市企业中介费用补贴。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中介费用补贴300万元(市承担100万元、区承担100万元、街道〈园区〉承担10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的,补贴6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150万元;发行上市完成后再补贴90万元。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市承担100万元、区承担100万元、相关街道〈园区〉承担1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相关街道〈园区〉)
(六)给予挂牌企业中介费用补贴。在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等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用补贴50万元。其中市级承担15万元,区级承担15万元,相关街道(园区)承担2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相关街道〈园区〉)
(七)给予上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本区项目建设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各级各类涉及投资额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本区项目建设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各级各类涉及投资额奖励)。奖励资金由区、相关街道(园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相关街道〈园区〉)
三、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做优做强
(八)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兼并重组本区企业的,按在本区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兼并重组外区企业或在外区投资,并在本区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和利润结算中心,按在本区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市级承担20万元,剩余部分由区、相关街道(园区)按照现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相关街道〈园区〉)
四、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江宁
(九)鼓励南京市外上市公司迁入江宁。江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南京市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和纳税地迁至江宁,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800万元。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江宁的南京市外上市公司,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800万元。补贴资金市级承担100万元,区、相关街道(园区)各承担35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相关街道〈园区〉)
五、鼓励设立各类形式投资基金
(十)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参与类投资基金的合作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修订出台《江宁区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金融监管局,科创投集团)
(十一)鼓励设立各类形式投资基金。贯彻落实《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意见,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江宁集聚发展,提升江宁股权投资集聚度。探索建设、建立“一站式”创投服务平台(基金小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增强投融资服务效果。(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国资办、区金融监管局、区科技局,科创投集团、城建集团,相关街道〈园区〉)
六、限制性规定
(十二)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是指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运作;经区金融监管局认定,列入全区拟上市后备企业名录。(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相关街道〈园区〉)
(十三) 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其股份须托管在本区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区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地交纳。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并补缴减免的相关规费。(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
(十四) 在我区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上市挂牌企业股份,须托管在本区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区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区交纳。如违反,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所享受的本意见中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
(十五)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相关部门)
七、操作程序
(十六)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或上市后遇到生产经营方面困难的,经街道、园区初步核实后,填报相关申请表格,报区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阅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特殊问题需要研究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十七)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申请实施奖励的,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街道或园区提出申请,经街道、园区初步核实后报区金融监管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区政府,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八、附则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区金融监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