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南京市江宁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以打造“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为重点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名城的意见》(宁委发〔2011〕39号)、《关于印发〈江宁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江宁政发〔2012〕277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江宁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江宁委办发〔2014〕7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江宁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保证该专项引导资金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宁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指由江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用于支持我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专项引导资金,并引导企业、社会加大对我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下一年度支持项目,提交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区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使用。
(三)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的原则。专项资金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及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工信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区人代会审议。
(二)区工信局根据区人代会通过的支出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范围、支持重点、具体专项用款额度等。
(三)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将按照区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对执行中因临时性、突发性因素需安排但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或执行中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及资金,由区工信局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指标下达、拨付审核工作。区工信局按照要求编制用款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区财政局每年按规定要求向区政府专题汇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对新引进项目奖励。对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软件项目按比例进行补助。
(二)带软件产品创业实现产业化奖励。对软件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进行奖励。
(三)高成长型软件企业奖励。对软件业务收入达100万元,且连续两年增幅在40%以上的软件企业进行补助。
(四)软件产业规模企业奖励。对首次进入年度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的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省软件业务收入20强的企业或江苏省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奖励。
(五)软件业与工业企业剥离奖励。对拥有软件产品证书和专业团队的工业企业分离组建新的软件企业进行奖励。
(六)软件资质补助。对新获得的软件产品或者软件企业等资质进行补助。
(七)动漫播放奖励。对动漫企业原创动画片在电视台播出的进行奖励。
(八)制定参与标准奖励。对企业主持、参与制订国际、国内标准的进行奖励。
(九)重点研发项目奖励。对企业正在研发的软件产业重点项目,能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进行奖励。
(十)两化融合奖励。对新获得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的软件企业给予奖励。
(十一)研发平台奖励。对软件企业建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进行奖励。
(十二)房租补贴。对企业入驻软件园区前三周年内的房租按比例进行补助。
(十三)参展费用补贴。对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国内外软件知名展会的企业和区内部门按比例进行补助。
(十四)培训费用补助。对企业与高校或其他专业机构建立联合实训基地,对年度实训人数在100人次以上的所发生的培训经费进行补助。
(十五)组建产业联盟奖励。对牵头组建软件产业联盟的企业进行奖励。
(十六)贷款贴息。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购买知识产权、专用设备等融资贷款,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
(十七)对软件与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园区进行扶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条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中的资金主要支持范围,结合年度全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项申报事项应符合的条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和受理的时间节点等,及时通知各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归属地的企业服务部门,由各街道园区统一报送至区工信局。
第十二条 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资金预算以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采取形式性审查、有关部门会审、组织专家评审、聘请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并将审核拟支持的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区政府。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兑现文件下达资金指标,区工信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无正当原因未及时启动项目以及当年年底前仍未使用的专项资金,一律由区财政收回,平衡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或资助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和实施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贴或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区工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并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区工信局、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各街道、园区及相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服务、协调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实施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补贴或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凡违法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区委、区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文件不符的,按照区委、区政府新文件执行并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体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