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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宁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0    来源:江宁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9日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江宁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江宁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成立江宁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确认合作银行,定期听取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区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和相关园区、街道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转贷应急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园区、街道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转贷应急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南京市江宁区三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作为区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转贷应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在江宁区范围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申请转贷应急资金。

  第八条 转贷应急资金只适用于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合作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江宁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与区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区转贷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 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应当与合作银行就开展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银行和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使用时间在两天(含)之内的,资金日使用费按转贷资金额的0.2‰收取,资金使用时间超出两天的,超出部分资金日使用费按转贷资金额的0.4‰收取。转贷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银行续贷资金到账后,企业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资金的,按千分之一/日计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需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1、向合作银行或其下属支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报资金管理平台。

  2、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资金管理平台把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至相关合作银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出具转贷承诺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在园区、街道签署企业诚信情况的审查意见,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借款企业、贷款银行、资金管理平台三方签署履约合同,手续齐备后,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转贷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向区转贷领导小组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转贷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区信用管理系统,2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江宁区各项先进荣誉、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以及区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转贷应急资金为纯财政资金时,收入和管理按财政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资金管理平台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区领导小组决定和批准是否对收入进行分配以及分配方案。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二条 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抵押等相关事项时,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园区、街道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企业的信用审查评价报告,同时,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对资金管理平台开设专用查询账号,为查阅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宁区发改局(金融办)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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