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规划分局会同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制订的《南京市江宁区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南京市江宁区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江宁委发〔2017〕9号)文件精神,参照《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暂行)》(宁政办发〔2015〕105号)与《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试行意见》(宁审改办〔2015〕15号)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程序,规范竣工测绘工作,提高验收工作效率,推进全区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区规划审批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后的规划竣工测绘(建筑、管线)、房产竣工测绘、土地竣工测绘。
二、职责分工
区规划分局牵头联合测绘工作,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测绘窗口,受理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申请、报备、告知、发放测绘报告等工作,开展规划竣工测绘,做好本部门测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房产竣工测绘相关工作,做好本部门测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土地竣工测绘相关工作,做好本部门测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
各测绘单位做好与主管部门和业主的沟通协调,派出专业技术力量按时进行联合测绘,并在承诺时间内出具测绘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办理程序
联合测绘工作按照一窗受理、一次派发、协同作业、出具报告、窗口取件的程序开展工作。
(一)一窗受理。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自愿原则向联合测绘窗口提出测绘申请,填写联合测绘委托书,并提交有关资料。提交资料不全的,联合测绘窗口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资料。查看现场照片,如不满足测量条件,不予受理。
(二)一次派发。联合测绘窗口正式受理联合测绘申请后,将申请资料分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签收资料后,安排测绘单位进行联合测绘。
(三)协同作业。相关测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数据标准和作业规程同时进行测绘工作。
(四)出具报告。相关测绘单位开展实地测绘后,各测绘单位应按时出具测绘报告(其中房产测绘成果须在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经主管部门认可后提交联合测绘窗口。
(五)窗口取件。联合测绘窗口收到各测绘单位的测绘报告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缴纳相关测绘费用,凭已交费证明到联合测绘窗口领取测绘报告。
测绘现场条件应满足建筑外立面完好、市政管线施工完毕、场地道路成型。工作时限按测绘工作量大小而约定,原则上15个工作日完成(房屋测绘申报在5幢以上的,或在大型综合楼测绘时限在委托书上单独约定)。如因雨雪恶劣天气、其他自然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完成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及时报联合测绘窗口备案,并应在延期内完成实地测绘和报告的出具。
四、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应明确一到两名工作人员具体对接联合测绘窗口,负责本部门的任务接件、进度监控、报告咨询、相关答疑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测绘单位的工作监管,对联合测绘开展不及时、超过工作时限、测绘报告严重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确保竣工联合测绘工作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